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鼎帝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艾江华: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鼎帝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艾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4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三段“案件受理费4703.19元(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鼎帝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艾江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703.19元(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鼎帝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艾江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4703.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诉前案件财产保全费1637.17元(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佛山市鼎帝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艾江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中胜石油气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