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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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475号原告罗文俊与被告王路成、杨冬梅、第三人佛山市弘霆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4-01 16:35: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路成、杨冬梅、佛山市弘霆居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文俊与被告王路成、杨冬梅、第三人佛山市弘霆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47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路成、杨冬梅向原告支付货款22482元及自2023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为82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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