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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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72号 原告谢锡勇诉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7:13: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72   

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锡勇诉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味来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72号的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荣基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关于2039年5月1日起至2049年4月30日止的租赁约定无效;2.被告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述无效租赁期限部分对应的租金6167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167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3.被告佛山市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需在未实缴的出资金额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冬娥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20日下午15时00分于本院第4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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