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3)粤0605民初30163号原告佛山市威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唯海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雷海清、雷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7:05:3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163    

佛山市唯海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威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唯海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雷海清、雷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30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市唯海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5763.8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4‰的标准计付的利息予佛山市威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二、佛山市唯海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雷海清、雷海波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威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6669.19元,财产保全费2309.73元,合共8978.92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十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