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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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855号原告佛山市鹅状元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7:03: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855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鹅状元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39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鹅状元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鹅状元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2.4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用162.46 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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