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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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87号案件传票、诉状等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6:59: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宜碧、阮见博、阮文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锦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传煌、阮荣彬、张宜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原告追加阮见博、阮文博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87号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传煌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6670元(以货款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违约金24000元(按80000元的30%计算)、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2.被告张宜碧以未对佛山市彩度化工有限公司出资的300000元为限,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彩度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80000元及利息6670元(以货款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3.被告张宜碧、阮见博、阮文博以其继承阮荣彬的遗产为限在阮荣彬未对佛山市彩度化工有限公司未出资的700000元内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彩度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款80000元及利息6670元(以货款8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留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温婉莹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30在九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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