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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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4820号原告付士财与被告广州乐垚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灯湖西路分公司、广州乐垚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6:59: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4820 

广州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灯湖西路分公司广州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付士财与被告广州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灯湖西路分公司、广州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4820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灯湖西路分公司、广州乐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用21048元、利息195.53元及以21048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付士财;二、驳回原告付士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1.0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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