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良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生诉被告梁绮婷、范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324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春生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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