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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1397号之一原告杨春梅诉被告佛山市时代乐维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6:31: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1397号之一

佛山市时代乐维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杨春梅诉被告佛山市时代乐维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39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云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26万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杨春梅;二、驳回原告杨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云圜公司负担529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2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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