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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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40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铝越型材拉弯厂诉被告丁建波、中山市高月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6:29: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409号

丁建波中山市高月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铝越型材拉弯厂诉被告丁建波中山市高月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409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6409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费842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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