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99号
林木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彭李氏水果店诉被告林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99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58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58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