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408号
王绳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启志晖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408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4408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782584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为本金,从2023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邱文华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