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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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750号原告朱润梅诉被告曾雪青、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6:27: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750号

曾雪青、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

本院受理原告朱润梅诉被告曾雪青、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750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 确认原告与被告曾雪青、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8日、2023年8月24日及2023年9月18日与原告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自即日起解除;2.被告曾雪青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130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曾雪青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500元;4.被告佛山市缔景铝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吴活林对被告曾雪青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邱文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建、人民陪审员陆健谦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4年6月4日14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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