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创荣汇世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仝韦韦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创荣汇世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4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创荣汇世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服务费7000元,并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仝韦韦;
二、驳回仝韦韦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71.84元(仝韦韦已预交),由仝韦韦负担21.84元、佛山市南海区创荣汇世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仝韦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