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65号
颜红平: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李秀考蔬菜档与被告颜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6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颜红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南海区李秀考蔬菜档;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李秀考蔬菜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9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李秀考蔬菜档负担100.01元,由颜红平负担54.4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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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