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883号
李源:
原告黄浩谟与被告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288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李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2000元及支付以该借款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黄浩谟;二、驳回黄浩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3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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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