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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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973号原告广东晶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9 16:24: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973号

周小忠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晶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973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8954.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3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再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6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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