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闻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与被告闻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闻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290000元及逾期利息46545元,并支付以2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55%从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陈丽。被告闻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73元,财产保全费2353.58元(原告已预-6-交),由被告闻静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6800.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缴的受理费6800.7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负担的财产保全费2353.5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