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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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912号原告佛山市泉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艾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7 17:40: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12号

佛山艾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泉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艾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1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24772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少华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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