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556号
沈继海、林贵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佳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沈继海、林华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556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被告沈继海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0210708-301之一P”、“20210422-302P”、“20210422-303P”、“20210422-304P”、“20210422-305P”、“20210422-306P”、“20210422-307P”、“20210422-308P”、“20210422-309P”、、“20210422-310P”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1幢301房之一、302房、303房、304房、305房、306房、307房、308房、309房、310房;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11月拖欠的租金50202元、物业管理费11142.48元、垃圾费100元、水电费7834.27元,及租金逾期付款利息455.72元(以每月逾期租金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9日);3.原告没收合同保证金66856元、水电保证金10000元;4.二被告支付2023年12月1日起至解除租赁合同之日止的租金及租金的预期付款利息、合同解除后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1幢301房之一、302房、302房、303房、304房、305房、306房、307房、308房、309房、310房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及占用费的逾期付款利息、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水电费;5.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6.原告对被告林贵华所有的瑞丰同庆号品牌“刮风寨”茶叶共60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2-5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赵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陆美羽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9:00于本院第2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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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