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94号
张智辉、军创民融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梁志钊与被申请人张智辉、被执行人军创民融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9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94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张智辉为(2023)粤0605执337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军创民融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