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956号之一
彭志勇、佛山市衣杯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惠州盈悦内衣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奇、第三人彭志勇、佛山市衣杯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295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追加被告王奇为(2021)粤0605执625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衣杯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