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071号
宾培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骏兴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宾培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071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9月份印刷费3240元及利息(以3240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阳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