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07号
马浩鑫: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丹诉被告马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07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100723元及违约金30216元(按货款额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