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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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718号原告黄贵军诉被告邱强荣、佛山市森淼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6 19:39: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718号

佛山市森淼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贵军诉被告邱强荣、佛山市森淼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718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邱强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9500元(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1%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共13个月,利息为19500元);2.被告邱强荣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5000元(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1%自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共30个月,利息为450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邱强荣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4000元;4.拍卖或变卖被告佛山市森淼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现有设备(剪板机、直磨机、折弯机、卷板机以及材料成品等),并确认原告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邱强荣所欠的1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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