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2827号之一
陈锦勇:
原告佛山市院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勇、佛山德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德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97785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院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德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98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予原告佛山市院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三、被告陈锦勇对被告佛山德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院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8元,两被告负担24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48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107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52元,两被告负担1066元并应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