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1970号之一
刘亦朋、杨武:
原告段康军与被告刘亦朋、杨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武、刘亦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款2100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段康军;
二、驳回原告段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负担36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