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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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339号原告陈润球与被告黄秀霞、张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26 15:27: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339   

张茂军

原告陈润球与被告黄秀霞、张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339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张茂军、黄秀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予陈润球;二、驳回陈润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茂军、黄秀霞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茂军、黄秀霞负担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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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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