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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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2673号原告佛山市东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瓴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卜广东、黄君、李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5 14:27: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君、李张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东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瓴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卜广东、黄君、李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6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东莞市瓴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东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3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卜广东对东莞市瓴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君对东莞市瓴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东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律师费10000元;五、李张琪对黄君所负的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佛山市东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314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14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284.25元(原告已缴纳),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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