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宝凯鞋材厂诉被告朱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朱玉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宝凯鞋材厂支付30529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529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宝凯鞋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77.63元(原告已预交7120.69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43.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