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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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268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鸿俱盛玻璃加工厂诉被告樊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5 14:25: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守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鸿俱盛玻璃加工厂诉被告樊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2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樊守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鸿俱盛玻璃加工厂支付1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鸿俱盛玻璃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69元,被告负担30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30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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