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605民初369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国熙机械加工店:
本院受理原告彭路军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熙机械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彭路军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