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04号之一
郑从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0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从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066元予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二、被告郑从军应以货款41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以上项货款25066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30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郑从军承担4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负担307.5元,被告郑从军负担576.65元。被告郑从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76.56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佛山市亚宁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76.56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