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743号之一
李龙: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龙、第三人张玉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74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5617.35元;二、被告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41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6.17元,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6.18元,分别由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颐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从处置财产的价款中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12.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