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469号
严万:
原告余超海与被告严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346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严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超海支付转让款15500元;二、驳回余超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