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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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885号原告彭祖能与被告李恒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5 18:05:2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885   

李恒德:

本院受理原告彭祖能与被告李恒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885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4245.1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总额元为本金,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8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江禺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528920分在本院第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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