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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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667号原告黎永标与被告谭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5 15:54: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顺文: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667号原告黎永标与被告谭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66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谭顺文立即交还租赁物;2.被告支付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网络费、垃圾费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租金按每月2000元、网络费按每月40元、垃圾费按每月30元计付,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6486元,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日止的租金等按上述标准计算);3.被告支付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水费、电费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水费按每吨4月,电费按每度1.3元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28日止,水费68元,电费834.6元,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交还日止的水、电费均按上述标准计算);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莎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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