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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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24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创汽车配件销售部诉被告严化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5 15:04: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24之一

严化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创汽车配件销售部诉被告严化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2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严化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274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创汽车配件销售部;二、被告严化贤应以上项货款11274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创汽车配件销售部,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创汽车配件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化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创汽车配件销售部,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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