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3号
曾云雁、佛山有六色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裕金诉被告曾云雁、佛山有六色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193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分包二项工程工程款132924.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