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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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93号原告龙裕金诉被告曾云雁、佛山有六色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2 17:57: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3

曾云雁、佛山有六色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裕金诉被告曾云雁、佛山有六色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4)粤0605民初3193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分包二项工程工程款132924.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5279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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