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8号
佛山市南海区弗兰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唐剑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分田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弗兰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唐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56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LPR的3倍,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利息为1363.8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滞留仓库保管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