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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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98号原告李分田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弗兰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唐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2 17:55: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98

佛山市南海区兰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唐剑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分田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兰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唐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56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LPR的3倍,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利息为1363.8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滞留仓库保管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530日9时在本院大人民法庭十七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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