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74号
张希干、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张希干、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74号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8065.8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5806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1月21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为13893元,具体见附表);3.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如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9时于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