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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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94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能纺纺织品商行诉被告陈明华、彭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2 17:54: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49

陈明华、彭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能纺纺织品商行诉被告陈明华、彭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明华、彭金凤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5304元逾期付款利息7898.24元利息以7530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止利息为7898.24元);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5271430分在本院大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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