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则武、林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建鸿纺织厂与被告朱则武、林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377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77916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10日为56918.3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