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康念武:
本院受理原告潘大铭与被告康念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367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2024)粤0605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500元及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23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