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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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0531号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集团鸿业奔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2 17:17:5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531号之一

当代节能置业集团鸿业奔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集团鸿业奔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53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长信宏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2173.0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当代节能置业集团鸿业奔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泰森日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0.5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680.5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1365.13元,原告已交纳,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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