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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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0353号原告佛山市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特莱福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庞彬、陈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3-22 17:16: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美特莱福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庞彬、陈婉艳

本院受理告佛山市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特莱福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庞彬、陈婉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35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市美特莱福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庞彬、陈婉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78657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翊阳建材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市美特莱福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庞彬、陈婉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52180元予原告佛山市翊阳建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4145.3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14145.3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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