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724号
陈迪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乐帮塑料制品厂与被告陈迪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7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601元以及利息(以31601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倍1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为179.2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晓青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0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