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330号
佛山市凌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海与被告佛山市凌宇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3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退回押金和系统充值余额7095.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晓青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0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