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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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8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谭文艳猪肉档与被告叶海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3-22 16:56: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813  

叶海浩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谭文艳猪肉档与被告叶海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33813],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叶海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谭文艳猪肉档支付货款602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6024元为基数从20234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谭文艳猪肉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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