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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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7129号原告佛山市豪庭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兴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3-21 20:22: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129

莫兴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豪庭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兴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4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的标准计付至付清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馨栗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10日上10时于本院第27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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